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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无证驾车撞死行人被判1年6个月

文章来源:xpgqetry 点击次数:1372次

  核心内容: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行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。法院*终判*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。赔偿死者家属60.79万元经济损失。保险公司赔偿其中的12万元。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这起案例。

  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行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

  黄钟(化名)买来摩托车不到一个月就撞死一名行人。 而这辆摩托车是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的,虽然投保了交强险,保险公司却以黄钟无证驾驶为由拒赔。 受害者家属要求黄钟、摩托车登记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。 6月中旬,福清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
  骑摩托车撞死一行人

  去年11月8日,黄钟骑摩托车行驶到福清市宏路福平路段时,撞伤行人杨明(化名)。 送医院治疗14天后,杨明死亡。

  事发后,黄钟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。 11月27日,福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黄钟无证驾驶摩托车,且事先对路况估计不足,未在确保*的原则下通行,应负全部责任。

  今年2月6日,福清市检察院对黄钟提起公诉,杨明的妻儿和父母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黄钟与摩托车登记车主杨某(化名)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7.8万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,并要求某财保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。

  保险公司拒赔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去年10月23日,杨某与黄钟一起去交管部门,用杨某的身份证为肇事摩托车办理报牌手续,随后将该车转让给黄钟,但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。 当天,该车即在某财保公司福清营销部投保了为期1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。

  庭审时,黄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。 杨某的诉讼代理人辩称,杨某将身份证借给黄忠办理摩托车登记上牌事宜,虽然是肇事车的登记车主,但没有实际占用、使用、处分权,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某财保福建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,由于黄钟无证驾驶,不是“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”,根据《交强险条例》规定及《交强险条款》有关约定,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。

  保险公司和车主都要赔

  就该案的争议焦点,法官进行了分析。

  首先,交强险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。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外,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,保险公司均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