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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文章来源:xpgqetry 点击次数:1463次

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  (2015)解民三初字第57号

  原告苏某某,女,汉族,1978年1月15日出生。

  委托代理人原军平,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*法律工作者。

  被告阮某,男,汉族,1958年7月21日出生。

 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本院认为,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的起诉。

  本案诉讼费150元,由原告苏某某承担。

  代理审判员  宋海燕

 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

  书 记 员  易 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