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来到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网站!

统一预约热线:13083688802

UPLOAD
UPLOAD

联系我们

contact us

  • 电话:郭鸿洋律师:13083688802

       王永峰律师:13007654197

  • 邮箱:aalaw@126.com

  • 地址:焦作市工业路万基商务6楼c.f座

法律文书首页 > 法律文书

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(宣告假释用)

文章来源:xpgqetry 点击次数:1365次

  (    )  刑执字第  号

  罪犯   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,请按下表执行。

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  │姓 名  │  │ 性别  │  │罪 名│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原判主刑 │ 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     │       │起刑日期 │ 年 月 日   │

  │此次变动 │    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     │       │ 刑满日期 │年 月 日     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原判附加刑 │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此次变动 │     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执行根据 │ 本院 ( ) 刑执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备  考 │ 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附件:本院刑事裁定书  份。          │

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│

  │    签发人      经办人        │

  │                        │

  │                (院印)      │

  │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     │

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  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-2

  人民法院

  减刑执行通知书

  (    )  刑执字第  号

  罪犯   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,请按下表执行。

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  │姓 名  │  │ 性 别 │   │ 罪 名│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原判主刑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起刑日期 │    年  月 日  │

  │此次变动  │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刑满日期 │    年  月 日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原判附加刑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此次变动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执行根据  │ 本院 (   ) 刑执字第  号刑事裁定书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备  考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  附件:本院刑事裁定书  份。

  (院印)

  年  月  日

  此联交执行机关

 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-3

  人民法院

  减刑执行通知书

  (    )  刑执字第  号

  罪犯

  你原判的刑罚,已经本院裁定减刑。现交付执行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  │原判主刑:               |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此次变动:  │ 起刑日期 │    年  月  日  │

  │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       │ 刑满日期 │    年  月  日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原判附加刑: 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  │此次变动:                   │

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  (院印)

  年  月  日

 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

  样式145的说明

  一、本样式供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、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。

  二、本样式*、二联的抬头,填写罪犯执行机关的全称。

  三、主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,应当填写“起刑日期”和“刑满日

  期”两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八十条的规定,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,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;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,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。

  四、附加刑只填剥夺政治权利及其改动的期限。

  五、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、空格,应当划上一道斜线“/”。